陸資來台投資

1.向註冊所在地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2.取得「企業境外投資證書」或「企業境外機構證書」
3.憑證向國務院台辦申請辦理相關人員赴台審批及外匯等手續

行政院以正面表列方式公告開放陸資來台投資項目,第一階段已於2009630日開放製造業64項(製造業細項212項)、服務業25項(服務業細項117項)及公共建設11項,共計100項。

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即視為對第三地公司具實質控制力
1.持股超過50%
2.可操控公司財務、營運及人事
3.有權任免或主導董事會超過半數之主要成員

1.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
2.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1.      直接投資
        A 成立子公司:向經濟部投審會申請許可à匯入資金à依公司法完成公司登記
        B 成立分公司或辦事處:向經濟部投審會申請許可à匯入資金à依法向商業司完成登記
2.      經由第三地間接投資
        A 陸資直接或間接投資第三地公司其持股逾30%或對第三地公司具實質控制力者:
           a 成立子公司:向經濟部投審會申請許可à匯入資金à依公司法完成公司登記
           b 成立分公司或辦事處:向經濟部投審會申請許可à依法向商業司完成登記
        B 陸資持股未滿30%或不具實質控制力者,視同外資:
           a 成立子公司:依外國人投資條例向經濟部投審會申請許可à匯入資金à依公司法完成公司登記
           b 成立分公司或辦事處:向經濟部投審會申請許可à依法向商業司完成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