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您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提出轉帳的證明或借據等等,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確定後,即可直接以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對其為強制執行。

公司雖然原則上對於員工因執行職務侵害第三人權利的行為(例如:貨運司機駕車送貨時撞傷過馬路的小朋友),應負擔連帶賠償責任,但立法的本意是因為公司的經濟能力通常優於員工,所以為了保護第三人,避免第三人求償無門,才讓公司代負此類之責任。故公司在代員工賠償後,對於侵害他人權利的員工仍享有求償權,使侵權的行為人負最終的賠償責任。

立法院九十八年五月三讀修正通過民法繼承編及施行法部分條文,原則採限定繼承,未來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所留債務僅需負擔有限清償責任,即以所得遺產的範圍內負清償責任,惟需注意例外規定—民法第1163條「隱匿遺產情節重大」、「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及「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任一種情況,則不得主張限定繼承。
此外,繼承人若未依民法第1156條、1156條之1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又未依第1162條之1負擔償還債權責任時,依第1162條之2規定除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繼承人外,繼承人對於債務之清償責任將「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亦即遺產若不夠清償債務,繼承人仍需以自有財產負清償責任,故繼承人於繼承之時,對於清償債務之金額或方式無法確定時,本所仍建議繼承人依民法規定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以降低自有財產受有影響之風險。

您父母親離婚後,您仍為父親之繼承人,然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惟建議您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以避免因清償債務或遺贈方式有疑義,致使債權人無法受償而需以自有財產為清償之問題產生。是以您僅需在父親留下之遺產範圍內對其債務負責,倘若您仍有疑慮,亦可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自知悉您父親死亡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拋棄繼承。

依民法第354條規定,賣家應擔保其交付標的物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倘若您於收受貨品後發現有瑕疵,並通知賣家,即可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解除契約,要求退貨還款。至於解除契約後,是否由買家負擔返還標的物之費用,法律並無強行規定,可由買賣雙方協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