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

依民法第1023條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責,除非您有為先生擔任借款之保證人,否則您無需為其債務負清償責任。您先生借款後離家不歸,已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之惡意遺棄,您可向法院起訴請求離婚。

 

參考法令:民法§1023、1052

我國民法親屬編對於結婚方式之規定原本是採「儀式婚」,也就是有公開儀式與兩個證人,結婚就合法生效。但基於儀式婚的公示效力不彰,常有夫妻因未辦理結婚登記,故身分證配偶欄仍屬空白,以致衍生其他社會問題;而且我國離婚制度採取登記主義,故亦常見夫妻到戶政機關登記離婚前,還必須先辦理結婚登記的荒謬現象等理由,我國自97年5月23日起已改採「登記婚」,也就是不論是否有舉行酒宴或公證儀式,都需要以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婚姻才算合法。所以如果是在97年5月23日以後結婚之夫妻,都需要辦理結婚登記。現在戶政機關都有提供夜間服務,你們只要攜帶身分證,和有兩個證人簽名的結婚證書,就可以辦理了。


參考法令:民法§982、1050

基於國家追訴權的一致性,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對於共犯中一人提起告訴或撤回告訴,效力都會及於其他的共犯,但對刑法的通姦罪,則有維持家庭和諧的特別考量,例外規定撤回對於配偶的告訴,效力不急於相姦人,也就是第三者。所以,如果事後原諒老公的過錯,但仍希望第三者受到刑法的懲處,是可以單獨撤回對於老公這部分的告訴的。 參考法令:刑法§239、刑事訴訟法§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