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

1.      發明專利: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
2.      新型專利: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
3.      新式樣專利:新式樣,指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

參考法令:專利法§21、93、109

1.受雇人於僱傭關係中之工作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屬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2.若受雇人於非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受雇人。但其發明、新型或新式樣係利用雇用人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實施其發明、新型或新式樣。

3.受雇人完成非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應即以書面通知雇用人,如有必要並應告知創作之過程;雇用人於前項書面通知到達後六個月內,未向受雇人為反對之表示者,不得主張其屬職務上發明、新型或新式樣。

 

參考法令:專利法§7、8

自92年3月31日起侵害他人專利權已經沒有刑事責任,只有民事責任。

一方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者,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屬依雙方契約約定;契約未約定者,屬於發明人或創作人。但出資人得實施其發明、新型或新式樣。


參考法令:專利法§7

專利權受侵害,專利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並得就下列擇一計算其損害:

1.依民法第216條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專利權人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後實施同一專利權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2.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人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物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除前項規定外,專利權人之業務上信譽,因侵害而致減損時,得另請求賠償相當金額。依前二項規定,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損害額之3倍。

 

參考法令:專利法§85